旅行社条列
旅行社条列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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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第六条《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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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旅行社的分支机构第十八条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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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旅行社经营规范
第四章旅行社经营规范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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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根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受理旅行社申请或者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旅行社,对申请设立旅行社、办理《条例》规定的备案时提交的证明文件、材料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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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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